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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时采取评估价确认原值的方法,期间发生的评估费用,能否在计税时扣除?

颁布时间:2013/8/15 17:18:10

旧房转让时采取评估价确认原值的方法,期间发生的评估费用,能否在计税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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