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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顺地税公告〔2013〕4号 颁布时间:2013/6/28 15:06:43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顺地税公告〔2013〕4号
 
发文日期 :2013-06-28
 
    为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精神,纳税人转让非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非住房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可实行核定征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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