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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3〕71号 颁布时间:2013/8/12 20:45:0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3〕71号

发文日期 :2013-08-12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对转让非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为了规范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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