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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颁布时间:2013/11/3 20:57:58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转自: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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