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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查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3〕311号 颁布时间:2013/11/5 20:05:26

关于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查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13〕311号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1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查专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企业。

  核查年度为2011年至2013年度,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向前追溯2年(即2009和2010年度)。

  核查重点是,参保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将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费;有无瞒报、漏报而少缴、漏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现象。

  二、核查步骤

  核查采取参保企业自查和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参保单位自查

  1、自查期限从即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

  2、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补缴费款事宜。参保企业自查补缴的费款要注明费款所属期。

  3、参保企业在补缴期内自查补缴的费款,不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对自查后仍有欠费和漏缴费款的,将在全额补征费款的基础上按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二)第二阶段,重点检查

  参保企业自查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地方税务部门将联合对参保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1、地方税务部门组织稽查力量,依托金税三期的信息化手段,对超过缴费预警值的缴费单位实施入户稽查。对欠费大户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对个别恶意拒缴欠费的单位,将依法采取实施抵押担保、划缴其银行存款、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稽核进行检查。对申报金额与实际缴纳费款不一致的参保企业,对社会监督举报的违反参保登记规定、不全员参保、不足额缴费的参保企业进行实地监察和稽核。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3、审计部门有重点的对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审查,对重大问题实行追溯。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列入重点审计对象,加强重点监督,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参保企业要切实重视这次自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自查。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进行自查,不得弄虚作假。

  (二)参保企业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费检查部门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和调查。

  (三)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全面准确,严格执行政策,做到应收尽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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