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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沪国税所〔2013〕8号 颁布时间:2013/3/20 19:29:25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文号: 沪国税所〔2013〕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3-20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按照40号公告备案登记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和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办理备案登记且尚未完成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

  二、单独税务管理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和清算

  企业应当在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详见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在搬迁完成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规程(事后报送材料类)》(详见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手续。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企业应当在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一次性确认;若有补充合同、协议的,在签订首份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一次性确认。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所属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

  (三)资产置换的计税成本

  政策性搬迁资产置换的计税成本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且换出资产交接时一次性确认。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为被征用资产的净值,以及该换入资产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换入方支付补价的,换入方支付补价的,再加上补价,为该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换入方收到补价的,收到的补价应当全额确认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应当按照40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清算申报表

  对于已经按照118号文件办理备案登记且尚未完成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2012年10月1日后按118号文件规定年限内完成搬迁的当年,应填报《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清算表》(详见沪国税所〔2009〕44号附件2);按照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的项目完成搬迁的当年,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

  三、单独会计核算

  (一)单独核算方式

  企业在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时应当明确采用以下单独核算的方式之一(除无补价或支付补价的资产置换外),并开立“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多栏式账页,详见附件2)。

  方式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进行单独核算;

  方式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进行单独核算。其中,存在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转入“递延收益”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专栏设置要求

  采用方式一的,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区分搬迁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应至少设置栏目有: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结转资本公积等内容。

  采用方式二的,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区分搬迁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应至少设置栏目有: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转“递延收益”的搬迁费用支出、转“递延收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转“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结转资本公积等内容。

  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具体方法可参考《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案例》(详见附件3)。

  (三)报送年度单独核算报表

  政策性搬迁登记年度起至项目清算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当报送《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详见附件4)。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相应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多栏式账页样张);

  3.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案例;

  4.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政策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

 

附件:

附件1: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分为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和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规程(事后报送资料类)。

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应当在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提交的材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包括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资产交接确认书;

6.被搬迁资产的产权证明(使用权房产被搬迁的,提供《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7.《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表》(见表一)及“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多栏式账页)复印件。

8.属于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且为停产搬迁、需要延期弥补的,应当提交专项说明;

9.属于资产置换的,应当提交相关核算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权限:

1.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分局审核。

2.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属于资产置换的,市局审核。

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办理期限:

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3.审核纳税人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是否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4.以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对纳税人申请作出答复或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见表二)。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


 

表一: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第一部分: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相关信息

一、搬迁合同或协议相关信息

二、公共利益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

 

 1.公共利益类型

 

 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日期

 

 2.相关证明文件

 

 3.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全称)

 

三、单独核算方式

 

 4.搬迁批准文号或搬迁许可证号

 

四、其他信息

 

 5.搬迁实施单位

 

 1.

 

 6.资产交接确认书签订日期

 

 2.

 

 7.搬迁范围

 

 3.

 

 8.搬迁协议、合同签约日期

 

 4.

 

 9.搬迁期限

 

 5.

 

 10.搬迁形式

 

6.

 

第二部分:搬迁收入和支出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一、搬迁收入

 

二、预计搬迁支出

 

(一)搬迁补偿收入

 

(一)搬迁支出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5. 其他搬迁收入

 

 5. 其他搬迁支出

 

 

 

 

 

 

 

 

 

(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二)资产处置支出

 

 

 

 

 

 

 

 

 

第三部分:相关涉税信息

一、搬迁资产情况

二、搬迁年度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项目

账面净值

计税基础

是否停产搬迁(填报“是”或“否”)

 

(一)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

 

 

所属年度

亏损额

 

 

 

 

 

 

 

 

 

 

(二)资产处置价值

 

 

 

 

 

 

 

 

 

 

 

 

 

 

合计

 

 

合计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2.企业应当在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手续,本表在项目备案登记时填报。

3.公共利益类型填报“(1)”或…或“(6)”,分别表示: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4.是否停产搬迁填报“是”或“否”;选择“是”的为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且为停产搬迁、需要延期弥补的企业,应当提交专项说明;

5.单独核算方法填报:

(1)方法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进行单独核算。

(2)方法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进行单独核算。其中,存在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转入“递延收益”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搬迁形式填报“货币性资产”或“资产置换”。

 

 

表二: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关于                                            

申请已收悉。根据                       规定,对你单位的备案登记申请(准予、不予)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

1.准予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本市的贯彻意见的要求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

2.准予登记的企业,发生企业重组、注销和迁移等情况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转移、项目清算和移送等手续。

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事后报送资料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应当在搬迁完成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手续。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

2.《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

3.清算结果为搬迁损失的,企业应当提交专项说明,并区别情况提供相关会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提交“专项应付款”负数余额结转营业外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提交“专项应付款”1/3负数余额结转营业外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权限:

分局审核。

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是否按照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的要求处理。

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加盖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

回复方式:

加盖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


 

附件2:

“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一)

20   年

凭证

摘要

借方

贷方

借或贷

余额

种类

号数

合计

搬迁费用

支出

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结转资本

公积

合计

搬迁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二)

20    年

凭证

摘要

借方

贷方

借或贷

余额

种类

号数

合计

转“递延收益”的搬迁费用支出

转“递延收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转“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

结转资本公积

合计

搬迁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附件3:

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因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搬迁一处厂房(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及其土地使用权(原值3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2013年1月3日签约的搬迁合同中约定:搬迁补偿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800,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100,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60,其他补偿收入40);2013年1月18日收到第一笔搬迁款500万元;2013年2月3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支付余款。

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2013年2月5日时获得保险公司支付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100万元。

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除存货以外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200万元,对应的资产成本180万元;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300万元,对应的存货成本270万元,不考虑货物和劳务税等因素。

2013年12月3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150万元。

2014年4月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50万元。

2014年5月15日搬迁完成,新厂房建成投产,总造价500万元。

一、单独核算方式一

(一)2013年度单独核算处理

1.2013年1月18日取得第一笔搬迁款。

借:银行存款5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500万元

2.2013年2月3日交接被搬迁资产及其相关权利证书,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及其土地使用权(原值3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500万元

其他应收款5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1)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万元

累计折旧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10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200万元

贷:无形资产300万元

3.2013年2月3日收到搬迁剩余搬迁款。

借:银行存款5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500万元

4.2013年2月5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1)搬迁补偿收入100万元

5.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除存货以外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200万元,对应的资产成本18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2)搬迁资产处置收入2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180万元

贷:固定资产等180万元

6.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300万元,对应的存货成本270万元,不考虑货物和劳务税等因素。

借:银行存款等3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300万元

借:销售成本270万元

贷:存货270万元

7.2013年12月3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15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3)搬迁费用支出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150万元

(二)2013年度税务处理

8.甲公司应当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

(三)2014年度单独核算处理

9.2014年4月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5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3)搬迁费用支出5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50万元

10.2014年5月15日新厂房建成投产,总造价500万元。

借:固定资产等500万元

贷:在建工程等5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5)结转资本公积620万元(=1000+100+200-200-100-180-150-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政策性搬迁620万元

11.2014年12月31日。

借:所得税155万元(=620×25%)

贷:应交企业所得税155万元

(四)2014年度税务处理

12.甲公司搬迁完成时起至2015年5月31日之前,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并在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增加620万元。

二、单独核算方式二

(一)2013年度单独核算处理

1.2013年1月18日签订搬迁合同、协议,取得第一笔搬迁款。

借:银行存款5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500万元

2.2013年2月3日交接被搬迁资产及其相关权利证书,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及其土地使用权(原值3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500万元

其他应收款5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1)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万元

累计折旧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转“递延收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200万元

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借:递延收益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0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200万元

贷:无形资产3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转“递延收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100万元

贷:递延收益100万元

借:递延收益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3.2013年2月3日收到搬迁剩余搬迁款。

借:银行存款5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500万元

4.2013年2月3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1)搬迁补偿收入100万元

5.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除存货以外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200万元,对应的资产成本18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2)搬迁资产处置收入2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80万元

贷:固定资产等18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转“递延收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180万元。

贷:递延收益180万元

借:递延收益18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80万元

6.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300万元,对应的存货成本270万元,不考虑货物和劳务税等因素。

借:银行存款等3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300万元

借:销售成本270万元

贷:存货270万元

7.2013年12月3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150万元。

借: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15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3)搬迁费用支出150万元

贷:递延收益150万元

借:递延收益15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50万元

(二)2013年度税务处理

8.甲公司应当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

(三)2014年度单独核算处理

9.2014年4月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50万元。

借: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5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5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3)搬迁费用支出50万元

贷:递延收益50万元

借:递延收益5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50万元

10.2014年5月15日新厂房建成投产,总造价500万元。

借:固定资产等500万元

贷:在建工程等5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转“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500万元

贷:递延收益5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结转资本公积120万元(=1000+100+200-200-100-180-150-50-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政策性搬迁120万元

11.2014年12月31日。

借:所得税155万元(=620×25%)

贷:应交企业所得税155万元

(四)2014年度税务处理

12.甲公司搬迁完成时起至2015年5月31日之前,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并在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增加620万元。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计提折旧并冲减“递延收益”时,作相应纳税调减。

案例二:资产置换

乙公司因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搬迁一处土地使用权(原值5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2013年1月3日签约的搬迁合同中约定:搬迁实施方以郊区一块公允价值为1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2013年3月13日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正式交接给搬迁实施方,2013年4月15日搬迁实施方的土地使用权正式交接给乙公司;假设另行约定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无补价资产置换;第二种,乙公司支付补价1000万元;第三种,乙公司收到补价1500万元。

一、无补价资产置换

1.2013年4月15日搬迁实施方的土地使用权正式交接给乙公司。

借:无形资产30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200万元

贷:无形资产500万元

(二)2013年税务处理

2.乙公司应当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并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办理项目清算手续。

二、支付补价资产置换

1.2013年4月15日搬迁实施方的土地使用权正式交接给乙公司。

借:无形资产130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200万元

贷:无形资产500万元

银行存款1000万元

(二)2013年税务处理

2.乙公司应当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并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办理项目清算手续。

三、收取补价资产置换

1.2013年4月15日搬迁实施方的土地使用权正式交接给乙公司。

借:无形资产30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200万元

贷:无形资产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2)搬迁资产处置收入1500万元

后续相关会计处理同案例一。

(二)2013年税务处理

2.乙公司应当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就1500万元政策性搬迁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后续相关税务处理同案例一。


 

附件4:

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

_  _年

编制单位: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政策性搬迁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单独核算方式

 

单独核算会计科目

 

项目

行次

本年累计金额

项目累计金额

1.期初余额

1

 

2.政策性搬迁收入合计

2

 

 

其中:搬迁补偿收入

3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4

 

 

 

5

 

 

3.政策性搬迁支出合计

6

 

 

其中:搬迁费用支出

7

 

 

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8

 

 

 

9

 

 

4.转“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

10

 

 

5.结转资本公积

11

 

 

6.期末余额

12

 

 

法人代表(签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2.单独核算会计科目:一般应填写“专项应付款”,若以其他科目代替的应当据实填写。

3.项目名称:应当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

4.单独核算方式:应当填写方式一或方式二。其中,方式一表示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进行单独核算;方式二表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进行单独核算。

5.期初余额:本年累计数应当按照上年期末余额填写;项目累计数没有期初余额。

6.期末余额:本年累计数应当按照本年期末余额填写;项目累计数期末余额应当填写“专项应付款”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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