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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废止]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2/10/15 10:53:04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废止]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2-10-15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 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市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我市三县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8%。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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