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外资企业,2011年5月增资100万美元,外币到账日的汇率是6.5,2011年6月结汇,结汇日的汇率是6.4,结汇损失10万元人民币,请问这10万元结汇损失可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没有相
颁布时间:2014/4/1 11:04:54
我公司系外资企业,2011年5月增资100万美元,外币到账日的汇率是6.5,2011年6月结汇,结汇日的汇率是6.4,结汇损失10万元人民币,请问这10万元结汇损失可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没有相关法规?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第八十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外币投入资本的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2011-06-27 12: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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