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通讯补贴等纳入工资发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计算个税,好像那个文件有过相关规定,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来确定?谢谢。
颁布时间:2014/4/27 17:21:04
对于交通、通讯补贴等纳入工资发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计算个税,好像那个文件有过相关规定,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来确定?谢谢。
转自: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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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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