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务-正文

对于交通、通讯补贴等纳入工资发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计算个税,好像那个文件有过相关规定,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来确定?谢谢。

颁布时间:2014/4/27 17:21:04

对于交通、通讯补贴等纳入工资发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计算个税,好像那个文件有过相关规定,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来确定?谢谢。
 
转自: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对您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辽地税发 〔2009〕76号) 文件规定:“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有其它事宜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帮您解答,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上一篇:二级分支机构,没有经营业务,只做售后服务,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下一篇:地下停车场收取的租金怎么交税?是否缴纳房产税?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