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务-正文

二级分支机构,没有经营业务,只做售后服务,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颁布时间:2014/4/27 17:22:13

  二级分支机构,没有经营业务,只做售后服务,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发票存根联、记帐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如未加盖,税务机关可以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罚吗?
下一篇:对于交通、通讯补贴等纳入工资发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计算个税,好像那个文件有过相关规定,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来确定?谢谢。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