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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如何认定?

颁布时间:2014/6/30 19:31:23

 

非正常户如何认定?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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