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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安置给拆迁户的安置房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颁布时间:2010/12/19 12:12:17

  开发公司安置给拆迁户的安置房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现行相关税法之规定,对于开发公司安置给拆迁户的安置房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各省市地方税务的规定,考虑到拆迁安置房与一般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对其营业税纳税事项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对于开发公司的安置房,在交付给拆迁户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安置房若是其开发的商品房,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开发成本价核定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则按该安置房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2]98号2002-10-29)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甲方以新建房屋安置乙方,偿还建筑面积不足或等于拆迁面积,不结算价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价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结算结构差价的,应将差价款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对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价款亦应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安置房若是其购置的产权房,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01-15)的相关规定,可以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除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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