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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重新就业并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需要同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颁布时间:2014/11/9 20:53:04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重新就业并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需要同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日期:2014-9-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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