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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与一自然人合伙出资成立一间合伙企业,请问合伙企业如何缴交企业所得税?

颁布时间:2014/11/9 21:03:15

 

问:本公司与一自然人合伙出资成立一间合伙企业,请问合伙企业如何缴交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要按规定分别征收所得税。具体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规定,自20081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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