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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以自己名义立项,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将回迁房无偿转让给原居民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颁布时间:2015/3/4 20:24:06

房产公司以自己名义立项,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将回迁房无偿转让给原居民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日期:2014-9-2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以下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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