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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颁布时间:2015/1/20 20:33:02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日期:2015-01-20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可以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养老保险中心核定的数额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补缴(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但补缴社会保险费时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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