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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5/3/27 21:41:5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3-27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小微企业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015年3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分别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优化管理方式上明确了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为能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新政策较以往政策的变化是什么?
 
年份
 
政策依据
政策核心内容
变化点
2008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次以法律形式给予优惠。
2009年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征收;
2.减半征税上限为3万元。
2011年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期限延长1年。
2011年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4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6万元。
2014年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1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2014年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015年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1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
3.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2015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四、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五、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六、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七、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八、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十、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一、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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