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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颁布时间:2015/6/7 18:44:12

非行政许可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 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前置审批 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吗?
 
    前置审批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审批部门多为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内部审批。所以前置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
 
    行政许可项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颁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然而,对于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何识别的问题,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有的认为,凡是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从事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的活动,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范设定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绝对的界线,应以上级机关发文公布的为准。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依法行政的质量。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辨的意义:
 
    一是行政许可项目不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有的事业单位为了实施行政审批权力,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说成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二是对违反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违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能作为适用依据。有的部门为了为其乱处罚辩护,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诡辩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三是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收费,只要有省物价部门文件依据就可以。有的部门为了乱收费,就将行政许可项目错误定性,从而规避法律违法收费。四是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的部门为了避免被告,就将行政许可项目界定为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见,准确识别某一项目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意义重大。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虽说《许可法》第二条已经作了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是,这个解释毕竟是比较简约的,在执行中需要我们进行诠释。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尚无立法解释,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释。例如,《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1号)对此是这样解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七)其他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然而,这个解释并不全面,有的还自相矛盾。例如:《苏州市市级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苏府[2004]141号)公布的“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公布统计资料审批”、“成品油零售价格审核”、“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等均不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范畴的;而《苏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苏府[2004]103号)公布的“户口审批”、“特殊照顾再生育”、“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审批”等却又是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第(三)项之中的。
 
    那么,对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许可项目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如何准确识别呢?笔者认为,要做到10个看:
 
     1、看事项范畴。行政许可项目仅限于从事某类特定活动,包括申请停止活动(不限于《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事项,超出的事项只是属于不合法的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养犬登记证》;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则不限于从事某类特定活动,包括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事项,例如收养登记、工伤认定。
 
    2、看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为了从事自己预期受益的活动,一般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目的是为了直接获得法定权益或者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
 
    3 、看行政干预。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不受行政干预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比如申领《营业执照》,人们不想去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去申领,行政机关不能强制人们去申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兵役登记,适龄青年不想去登记也得去登记,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制裁。
 
    4、看作为状态。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仍可以自行作为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比如,张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他是仍可以自行载客经营的,只是一旦发现要被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就无法自行作为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张三户口迁移申请未获批准,他是不能自行迁移户口的。
 
    5、看行为过程。行政许可项目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已经许可,并不表明申请人从事活动的结束,而是申请人从事活动的开始,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后续活动继续监督。比如,某企业建造厂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中还要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验收。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则是一时性、阶段性行为,一经批准,申请事项就算办结,行政机关不再跟踪监督。比如,某人购买了商品房,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行为就此结束,发证机关不再过问。
 
    6、看法律评价。该事项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该事项为法律所提倡的,肯定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看事前事后性。从事活动必须事前经得同意,事后补办手续要受行政处罚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建设项目开工申报”;需要批准的事项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并且不予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
 
    8、看可诉性。对行政机关审查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转让须经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9、看法律责任。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必将受到行政处罚的,是行政许可。例如,居民未申报登记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根据建设部规章规定要处于行政罚款。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例如,未申领《结婚证》就结婚,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只是不被法律承认而已。
 
    10、看行政审查内容。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质条件,例如开办武术学校、经营危险化学品。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既有权属、既定义务、既是关系,例如税费减免、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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