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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16/3/23 19:35:27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2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库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务之一,去库存的重点是化解房地产库存。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新型城镇化建设,适应当前形势,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共同决定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确为3%。

  (二)公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之外的其它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1.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辽宁省国税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全文废止。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企业所得税采取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管理方式,因此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使纳税人自2016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即可按最新计税毛利率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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