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XX有限公司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4〕149号 颁布时间:2014/11/27 17:40:0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XX有限公司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4〕149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1-27
沈阳市大东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XX有限公司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请示》(沈大东地税发〔2014〕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省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于2012年4月10日(不含当日)前已将XX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递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了纳税申报程序并补缴了税款,但由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原因尚未完成清算审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清算审核时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清算单位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XX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按每栋楼分层下发的,考虑其特殊性及保证清算项目的完整性,可按一个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三、关于清算项目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只单独签订建筑安装合同,但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单独核算的,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三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五条及《省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第四条规定,无产权地下室应比照无产权地下车位执行。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四项成本;与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无关的成本支出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地下车位(库)不参与分摊成本费用。地下车位和公共设施共用部分,应按各自的比例进行分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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