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7〕75号 颁布时间:2017/9/29 11:12: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7〕75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囯务院批复的《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执行。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