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17〕42号 颁布时间:2017/9/27 20:57:0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17〕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精神,现将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期限
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
三、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
四、有关要求
执行期限内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缴工会经费,即费率不变仍为2%,缴费基数由原来工资总额全额调整为工资总额的40%。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
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这项为企业减负政策,积极组织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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