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地方-正文

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20〕33号 颁布时间:2020/7/16 20:02:5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2033

发布时间:2020-07-16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715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执行期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12月底。

第三条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6月底。

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五条  20207-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7-2020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第六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实施办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上一篇:关于印发《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的意见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