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税收法规 财政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筹划 税收专题 政策解读 在线答疑 同业交流 财税处理 轻松学税 自我测试 实用工具 休闲娱乐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地方-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的意见

颁布时间:2019/9/25 21:05:05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的意见

来源:沈阳市房产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打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做好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工作,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商品住房装修分为硬装修和软装修。硬装修是指为实现房屋的结构、布局、功能、美观需要,固定在建筑物内部或表面无法移动的装饰物。软装修是指家具、家电、装饰画、灯饰、布艺、盆景、其它装饰摆件等。开发企业申报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硬装修部分可以作价计入开发建设综合成本,软装修部分不计入开发建设综合成本。

二、开发企业申报新建装修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时,应当提报开发企业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批量装修合同和大宗采购协议,明确装修单价,并提报所有硬装修产品及配件的品牌、型号、图片、价格、采购渠道等信息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价格指导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核算。相同项目后期入市产品,装修标准不变的,经价格指导部门核实、比对后,可以作为价格指导材料,不再评估。

三、在申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时,开发企业应当作出承诺,对装修过程中遇到产品退市等原因无法按申报信息采买的,按照不低于原标准配件重新采购替代产品。

四、开发企业应于预售前建造样板间,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样板间保留时间自该户型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

五、开发企业应当将装修材料实物样本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详细信息在预售前于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供购房人查询,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价格指导时提报的所有装修信息。同时,开发企业应当用标签在样板间各装修部位明确标注装修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信息,隐蔽工程相关信息应当在其附近摆放标签。展示用的软装修部分应当用标签明确标注“展示使用,交付不含”等类似字样,并将标签粘贴在软装修部分的显著位置。

六、开发企业应按照新版合同要求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房屋装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价格指导时提报的所有装修信息。

七、价格指导部门应当对申报装修的项目进行检查,收集相关信息,对装修标准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全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关闭其网签备案系统;对申报装修但毛坯交付或实际交付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关闭其网签备案系统,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沈阳市房产局

2019925

上一篇: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友情链接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复制、转载本站任何内容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 抚顺顺阳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sycta.com.cn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40202000186   备案号:辽ICP备10207793号-1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