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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的总分机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对税前扣除比例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进行纳税调整?是单独计算扣除标准还是合并计算?

颁布时间:2011/3/13 12:12:17

    问:跨省市的总分机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对税前扣除比例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进行纳税调整?是单独计算扣除标准还是合并计算?
 
    答:合并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可见跨省市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来看,如果分别计算扣除限额的话,纳税申报表是无法填列的。问题是这些企业是否是真正的总分机构,要区别于总分公司。
 
 
    可以参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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