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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颁布时间:2011/3/6 12:12:20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依照房产余值缴纳了房产税,税票中的缴款人也为我司,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提出了异议,那么这里代缴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提出的异议可能在于应该按出租的市价缴纳房产税,但现在无此明确的文件规定。
 
    另外实践中还有这种情况,即产权单位已经按房产余值缴纳了房产税,在税务检查的时候税务局却要求使用单位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产权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重复缴纳房产税的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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