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流转税?
颁布时间:2011/4/24 12:12:54
问:房开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流转税?
答:1、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可见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在新法实施之后是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所得税的。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可见房开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即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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