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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的财税处理(一)

颁布时间:2011/4/30 12:12:10

弥补亏损的财税处理(一)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的亏损是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而以后用来弥补亏损的利润也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的亏损才是真正的亏损,这里的亏损是指里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净亏损,用来弥补亏损的利润是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之后的净利润,因此,在会计上,利润或亏损是指纳税调整前的利润减去所得税后的净额。
 
    一、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一)税收法规对亏损的有关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新法实施之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是很明确的,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第十二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亏损期限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企业弥补亏损时是否需要备案?
 
    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稽查查补的已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填报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中,输入“三期”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同稽查部门沟通稽查信息,责令纳税人及时、如实填报附表四,确保不重复弥补亏损。
 
    2、新法实施之前,对此的规定不是十分的明确,在中央和地方,在执行时间上是有矛盾的,如:
 
    (1)根据国税发[199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失效)的有关规定:十、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已失效)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3)辽地税函[2006]27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7号)第二条“对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款“企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的规定,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5年度12月31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3、查补税款的处理
 
    根据辽地税函[2004]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 二、关于弥补亏损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补税和处罚问题
 
    (一)对盈利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弥补年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亏损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对盈利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弥补年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有盈余,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弥补亏损后仍为亏损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盈余,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对查出企业虚计亏损并擅自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进行了弥补的,应对虚计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滞纳金应按自行弥补亏损年度计算加收;对由于税务机关审核有误出现的虚报亏损,并且纳税人已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对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减免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补税和处罚问题
 
    (一)减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减征比例扣除减征税款后,余下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免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管理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免税企业限期办理免税手续,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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