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颁布时间:2011/4/30 12:12:09
问: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已失效)的有关规定:“(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可见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季度申报都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
以上解答仅代表本站观点,具体情况请向当地主管税务局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1 |
一、据实预缴 |
2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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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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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际利润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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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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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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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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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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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欠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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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9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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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12 |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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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2行÷12或12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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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税率(25%) |
── |
── |
15 |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3行×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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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17 |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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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总分机构纳税人 |
19 |
总机构 |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10行或15行或17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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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10行或15行或17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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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10行或15行或17行×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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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分支机构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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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分配的所得税额(21行×2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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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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