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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的财税处理(二)

颁布时间:2011/4/30 12:12:11

弥补亏损的财税处理(二)

    (三)清算所得弥补亏损
 
    1、《国税总局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
 
    现在我们对清算所得是否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1)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为清算所得不是经营所得,所以不能弥补经营亏损;2)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5年内的亏损;3)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时间限制。那种处理是正确的?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呢?
 
    [缪慧频]按第2执行。清算所得,也是企业应纳税所得。
 
    2、根据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弥补亏损的来源
 
    1、新法实施之前,免税所得和投资收益都是要弥补亏算的:
 
    (1)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财税字[1997]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2、新法实施之后,免税所得和投资收益就不再是弥补亏损的来源了,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法定的税率,都是25%了,没有税率的差异了)(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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