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打官司胜诉了,取得违约金收入、延期付款利息及赔偿收入是否应纳税,纳什么税?
颁布时间:2010/12/25 12:12:17
问: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打官司胜诉了,取得违约金收入、延期付款利息及赔偿收入是否应纳税,纳什么税?
答:首先此笔收入流转税和所得税都要缴纳,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的范围和诉讼性质来区分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具体参考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2]40号
颁布时间:2002-1-24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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