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收入怎样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颁布时间:2010/12/25 12:12:57
出租收入怎样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问:我司出租建筑物合同规定按季度支付租金给我司,我司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有些承租人一次预交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租金给我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收取的租金应该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依据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的跨期租金收入应该分期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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