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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六)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六)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发票管理举报制度原则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直接沿用了原《办法》第6条的规定。因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举报相关制度未发生改变,因此对本条规定未作修改。

  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意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公民有义务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向国家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则是依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举报违法行为又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举报违法行为则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部门有效掌握税源和监控税源的基础性工作和有效措施,也是进行经济监督的有效手段。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消费者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等问题一直是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票违法行为,单靠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有效地进行监督,因此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全体公民参与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是进一步强化发票的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主要是为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这既是税务机关和税务管理人员的义务,也是税务部门工作的原则之一。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是保证举报制度有效实施重要保障。

  适当奖励举报人员,既是对举报人员的鼓励和补偿,也是对其他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一种鼓励措施。尽管举报违法行为是公民的一种义务,但这种举报毕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国家给予适当的鼓励和补偿是必要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由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依所贡献大小授予;物质奖励由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执行:

  (1)根据案情大小,结合举报人所起的作用工其他情况,在本案罚没收入的30%的范围内,酌情给予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对罚没数额较大的,奖金的幅度可适当缩小。

  (2)对所举报的违章案件,处理时确定只补交税款,不交罚金的,奖励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10%以内。

  (3)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不适用于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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