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七)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七)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本章内容】本章共八条,是关于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主要是规定了印制发票的一般要求。印制发票是使用发票的前提,发票印制管理是整个发票管理的基础。管住了发票的印制环节,就管住了发票的源头,因此加强发票的印制的管理,对加强整个发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发票印制管理权限的规定。
本条是在原《办法》第7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原条文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修订后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本次修订主要是将“统一印制”修订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原条文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人企业印制”,修订后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将发票印制由指定的企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2006]431号)中指出,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普通发票实行省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统一管理制度。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为了适应普通发票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发票查询,普通发票应当套印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同时《征管法》第22条也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原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印制的相关条款与征管的条款规定不相适应。
发票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交易安全。目前假发票泛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问题严重,一些不法分子仿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必须严厉打击和防范。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加强发票管理,而发票印制管理则是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在整个发票管理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适应我国税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既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不能简单适用普通发票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是必要的。
为此,本次修订专门就发票的印制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一是明确发票的印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以实现对发票印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二是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别,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的权力集中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三是明确未经本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印制发票。非法印制发票,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规定为税务机关加强发票印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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