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九)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九)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在原《办法》第8条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内容主要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用于提高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的专门产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按照原《办法》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了原《办法》中关于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的相关规定,修订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这就从印制发票的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发票防伪品的流失,达到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加强发票管理的目的。
如何确定发票防伪专用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提高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防伪能力。发票防伪专用品如果制作成本太高,直接影响用票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发票防伪专用品直接有利于用票者的利益。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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