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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十)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发票监制章、发票版面印刷和发票换版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在原《办法》第10条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将原《办法》的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具有法律上的公示力。在发票上套用印发票监制章的作用有三点:

  一是用以区别于其他收付款凭证。只有套印了发票监制章的才是收付款发票,才能作为经营活动中结算款项的商事凭证。

  二是认定发票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认定发票合法性的依据主要有:是否经税务机关监制,取得的途径是否合法,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加盖了开具方的发票专用章。其中是否经税务机关真实完整,是基本的、主要的认定依据。

  三是便于税务机关对发票从印刷制到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监控管理。

  本条规定的发票版面要求是指关于票头名称、票面内容、版面排列、套章位置、联次用途、规格大小、印色、加密等一系列印制发票的技术性规定。对发票版面的印刷要求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发票管理,增强发票的防伪性能。

  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按统一要求印制发票,是为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设立统一识别标志的重要过程,是加强发票印制统一管理的重要方面,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的印刷的要求,对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减少发票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严禁伪造发票监制章。

  本条规定的不定期换版制度是指不定期更换发票监制章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的制度,不定期换版制度的具体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全国范围内的换版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对发票管理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的:

  一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发票违法行为仿制能力不断更新,换版的目的是杜绝伪造。任何一次防伪措施都不是永久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其防伪方法会逐渐被人们掌握,发票防伪能力将逐渐消失,同时防伪技术的不断更新进步也为发票不定期换版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因此为了杜绝假发票的出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发票管理的需要,不断采用新的防伪技术和加密措施,并相加应调整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达到发票管理的目的。

  二是对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能够及时对发票进行清理,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整顿,加强督促发票管理工作。

  三是发票换版工作及面广,每次换版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为了保障发票换版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以利于每次换版工作都顺利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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