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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十二)

颁布时间:2011/10/1 12:1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十二)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发票要求的规定。

  本条直接沿用原《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发票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发票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所以这条办法未作修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按规定验收事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及时销毁。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是发票的法定形式,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每一份发票一旦印制完成,在填开之前都具有难以估量的使用价值。因此,发票印制式样和数量是发票印制管理 中两项主要的指标。按税务机关批准诉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也是印制发票企业印刷发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发票负责制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照发票印制通知书上载明的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印制发票。在式样上不得随意更改,在数量上不得变更,对印制完毕的发票成品、半成品以及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实行专人、专库保管。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品应妥善保管,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集中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发票防伪专用品同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量和技术指标组织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通知书载明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年年计划生产量等要求安排生产,不得擅自改动技术指标、防伪性能,也不得随意扩大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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