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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热点问题汇总

颁布时间:2012/4/15 12:12:39

沈阳市地税局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热点问题汇总

 

(一)“房地产一体化”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个人购买第二套住宅缴纳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半减征收。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

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按3%征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宅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且该住宅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的,税率按4%征收。

2.问: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申报缴纳契税的期限?

答: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221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是纳税人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基础信息表》,表中的受理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可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

3.问:纳税人取得回迁房屋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房屋开发公司对原动迁户不是采取货币补偿,而是以新建房屋还动迁面积进行补偿,对其交付的还原住户动迁面积的房屋折成货币计算征收契税。如合同中注明了动迁面积和动迁费用(金额),则按合同中注明的费用金额征税;如没有注明费用金额,由契税征收机关按新建房屋的平均造价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

4.问:纳税人法定继承的住宅应该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问:年所得12万申报是扣除保险费以后的还是未扣除保险费的?

答:扣除三险一金以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

3.问:企业给职工报销取暖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征管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2012年3月份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答:2012年3月15日。

2.问: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手续?

答:(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决定解散的法律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人民法院的裁定等);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清算报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纳税人);

   (5)《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

   (6)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7)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

(四)发票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哪些发票属于摇奖范围?
   
答: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消费者在2012年4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均属于参加摇奖的范围。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费支出取得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2.问:在哪些行业取得的发票可参加摇奖?

答:在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个人消费,取得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经过摇奖登记)可参加发票摇奖。

    3.问:沈阳市地税局举办发票摇奖活动设立哪些奖项?
   
答:全年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设置三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二等奖3个,各奖励现金10万元(含税);三等奖10个,各奖励现金1万元(含税)。每期奖金总额120万元。

4.问:消费者怎样参加摇奖?
   
答: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开具发票的经营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发票开具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后,即可参加当期摇奖。

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及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的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登记后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经营者应使用计算机,通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家”软件用打印机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付款单位(个人)”栏应填写“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交付个人消费者。“付款单位(个人)”栏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手写开具的发票不能参加摇奖。

5.问:如何查询是否获得摇奖资格?

答: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登记后,可在72小时后通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ydsj.com)、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网站或手机短信三种方式查询,进行摇奖资格确认。

6.问:摇奖的具体时间是如何安排?
    答: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周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

7.问:每张发票可以参加几期摇奖?

答: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月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8.问:发票面额不同,中奖机会是否相同?

答:发票票面金额越大,中奖机会越多,按发票票面金额÷100的整数,给予消费者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例如:一张金额为870元的发票,当期可获得8次摇奖机会。

9.问:摇奖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可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每期摇奖共进行三次。第一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3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10个三等奖中奖号码。
   10.问:消费者如何得知自己是否中奖?

   
答:中奖信息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及公共媒体上公告。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网站或手机短信方式查询是否中奖。
    11.问:发票中奖的奖金要交税吗?

   
答: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为"偶然所得",税率20%)。例如:获一等奖80万元须缴个人所得税16万元,税后64万元。

12.问:兑领奖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兑领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

13.问:兑领奖的地点在哪?

答:中奖人可在兑领奖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时间,到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兑奖窗口(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73号,电话:22920337、22917278)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领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

(五)综合性方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1.问:个人转让商业网点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答:个人转让车库按照转让收入减去原车库购买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转让收入减去原车库购买价格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按照增值额*适用税率(税率为30%-60%)-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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