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增值税起征点上调有关政策学习
颁布时间:2012/4/22 12:12:20
辽宁省增值税起征点上调有关政策学习
转自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自2011年11月1日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最高上限调整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500元。这就意味着,销售货物的,销售应税劳务的,如果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现就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上调,纳税人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归纳,方便大家学习和掌握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
问:增值税起征点政策适用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同时,政策中“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因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
问:增值税起征点中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税额吗?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起征点当中的月销售额不包括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就是指其不含税销售额。如果个体工商的销售额是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计算的方法确定的,其含税销售额应依据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
问: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答:虽然不用缴税,但仍需主动按时申报。政策调整后,出现了大量的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虽然按照政策规定,不再缴纳增值税,但按税法规定,有主动纳税申报的义务,仍需按时申报。
问:某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0000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超过(含)20000元的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超过(含)500元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在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前,由于种种原因已按照原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缴纳了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按照新增值税起征点标准退税?
答:自2011年11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原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多缴纳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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