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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二)

颁布时间:2013/5/24 18:33:39

准确理解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二)

重庆国税局

  三、连续性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连续性税务违法行为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采取了多提折旧、多提职工福利费、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行为,逾期申报行为,跨越连续几个纳税期限的偷税行为等。《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期限为5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连续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从其行为终了之日算起,期间之内应遵守“一事不二罚”原则。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连续违法行为已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纳税人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则税务机关可以再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并合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并合违法行为是指相对人实施了两个客观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且这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税收法律规范,但法律将这两个违法行为并合成一个违法行为,只按一个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例如,某纳税人2011年3月份出售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尚未构成犯罪),当事人有两个违法行为,即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出售发票。这两个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税收法律规定,均应受到处罚,但法律将这两个违法行为并合,而成为一个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7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且可并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一般情节)。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如果公安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就不能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但可以对当事人继续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反之,如果税务机关已处没收非法所得且并处罚款,公安机关就不能再罚款,但可以继续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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