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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后,若需重新开具需如何办理?

颁布时间:2014/6/30 20:31:15

发票丢失后,若需重新开具需如何办理?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规定:“发票丢失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提供如下资料办理:

  (一)填报《发票丢失报告表》;

  (二)登报作废声明原件;

  (三)地税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该单位和个人未收到该发票的证明;

  (五)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该发票已开具证明(仅适用于取得方丢失)。”

  开具方将发票进行作废(或冲账)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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