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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应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原任职单位未一次性发放,是否可以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颁布时间:2014/12/5 20:49:22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应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原任职单位未一次性发放,是否可以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日期:2014-9-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如果个人不是一次性取得提前退休补贴收入,则不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应以每次实际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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